总 则 学生上网必须在信息技术课教师的指导下进行。
第一条 互联网是当今社会科技文化知识传播和信息交流的主要途径之一,对人们的思想观念、行为方式等产生着重大影响。但是,互联网是一把双刃剑,对青年学生的成长具有积极与消极的双重影响。教育广大青年学生科学、健康、文明、正确地利用互联网络,趋利避害,是学校教育管理的应有职责。为不断教育引导我院学生在互联网时代的健康成长,利用现代信息技术获取健康科学的知识信息,消除互联网络对学生的不良影响,倡导良好上网行为习惯,营造健康、文明的校园网络文化氛围,制定本暂行规定。
第二条 学生在教师的指导和管理下通过互联网络进行知识学习,了解信息,开阔眼界,沟通交流,丰富生活。学校积极为学生进行网上学习与交流创造条件。
第三条 学生上网要自觉遵守国家制定的网络法律法规,严格遵守学校的有关制度规章和纪律要求。健康、文明地使用互联网络。
第四条 不得利用计算机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、破坏社会安定的违法犯罪活动,这些活动包括(但并不限于)商业公告、散布计算机病毒、进入未经授权的计算机系统、盗用非法的IP地址入网等等。
第五条 学生上网要养成定时、定量、有积极目的、有利于成才做人的网络学习习惯。学校禁止学生到校外经营性网吧上网,任何学生未经许可不得在网上进行商业和其他任何盈利性活动,一经查出,按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。
第六条 学生不得进行任何干扰其他网络用户,破坏网络设施的活动。
第七条 广大学生应以对自己、对学校、对社会负责的态度,培养良好的上网行为,自觉做到“十不准”。即:不准在网上随意发布公共信息和在网上散布谣言;不准侮辱、欺诈他人;不准在网上交友和约会网友;不准沉溺网上游戏、聊天;不准盗用他人网上地址和账号;不准制作、传播网络病毒;不准散发垃圾邮件;不准浏览黄色或反动网站及各种有害信息;不准破坏网络设备和程序;不准随意公布个人和家庭信息。
学生有义务向网络管理员报告任何违反学生上网规定的行为,并对自己在网络使用中的行为负责。
第八条 学校要大力开展对学生的网络道德教育和良好上网习惯的培养,通过多种形式使学生认识到网络的利弊,让学生清楚不良上网习惯对自己身心的危害性,引导学生正确地使用网络,把网络作为学习知识和提高素质的有效工具。
第九条 网络管理教师应通过活动培养广大学生健康、文明地使用互联网络的自觉性,使学生不断提高辨别是非和拒绝不良信息侵害的能力。
学校网络和计算机管理部门,要通过各种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,加强对网络信息的监控,防止有害信息的传播,督查学生上网行为。
第十条 建设计算机网络专业社团或兴趣小组等学生组织,加强对这些组织的活动指导和管理,充分发挥其在提高学生良好学习习惯的主阵地作用,以健康实效的集体活动将学生的兴趣与爱好引导到成高素质人才、做合格社会公民上来。